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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怎样才能办理消毒产品许可证&达到条件卫健委才能颁发@台风新闻

提供者:河北速帮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6/11 18:03:13  阅读次数:2442次  进入该公司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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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咨询办理 联系电话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0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3、《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二、受理范围

河北省境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消毒产品指列入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内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

三、申请条件

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版)的具体规定。

四、需提交的资料

申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 申请表

(二)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生厂车间平面布局图

(四)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生产及检验设备清单

(六)企业标准或质量体系文件

(七)拟 生产产品目录

(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的检测报告

(九)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生产场所应当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厂区选址卫生要求:

(一)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建于居民楼。(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第四条 厂区环境整洁。厂区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第五条 厂区的行政、生活、生产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开。第六条 厂区应具备生产车间、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物料和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第七条 厂区的生产和仓储用房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分装企业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60平方米;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2.5米。第八条 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第九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生产区卫生要求第十条 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第十一条 生产区各功能间(区)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第十二条 消毒剂、化学(生物)指示物、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卫生湿巾、湿巾的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包括: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分装企业生产车间至少包括: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等。第十三条 生产区内应设更衣室,室内应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卫生。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更衣室内还应配备空气消毒设施和手消毒设施。洁净室(区)应设置二次更衣室。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等产品的生产区应根据各自的洁净度别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合理布局。同一生产区内或相邻生产区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污染,不同洁净度别的生产车间避免交叉污染。洁净区的设计、建筑、维护和管理等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 物料的处理、提取、浓缩等生产操作工序与成品生产应在不同生产车间(区)或采取隔离等其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第十六条 生产区通道应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需要,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物品。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不合格品应分别置于有明显标志的用容器中,并及时处理。第十七条 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面和工作台面所用材质应便于清洁。对于有特殊卫生要求的产品,其生产车间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包装除外)、分装应在10万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二)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皮肤粘膜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抗(抑)菌制剂除外)等产品配料、混料、分装工序应在30万空气洁净度以上净化车间进行。净化车间应符合《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的要求。第十八条 消毒剂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的卫生要求对生产车间环境采取消毒措施,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洁净室(区)应定期进行消毒处理。采用的消毒方法对设备不得产生污染和腐蚀,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及包装材料不得产生污染,对生产操作人员的健康不得产生危害。第十九条 卫生用品生产车间的环境卫生学指标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及其他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设备要求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适合消毒产品生产特点和工艺、满足生产需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生产设备应符合本规范附件1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生产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和卫生要求,易于清洗、消毒,便于生产操作、维修、保养。生物指示物应采用用的生产设备加工、生产。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过程中与物料、产品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洁、耐腐蚀,且不与产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第二十三条 制水设备、输送管道和储罐的材质应无毒、耐腐蚀。管道应避、盲管。纯化水等生产用水在制备、储存和分配过程中要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第二十四条 使用、维护和保养设备所用的材料不应对产品和容器产生污染。第二十五条 根据产品不同的卫生要求,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管道、储罐和容器应定期清洗、消毒或灭菌。第二十六条 生产和检验的设备应由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校验,记录备查。第二十七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应有合格标志,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规定定期检定。不合格的设备应移出生产区,未移出应有明显标志。第二十八条 分装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生产设备。

物料和仓储要求第二十九条 生产所用物料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第三十条 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第三十一条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应为无菌的纯化水;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要求;其他消毒剂、卫生用品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第三十二条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并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其中挥发性原材料储存时还应注意避免污染其他原材料。易燃、易爆的消毒产品及其原材料的验收、储存、保管、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仓储应符合防雨、防晒、防潮等要求。通风、温度、相对湿度等的控制应满足仓储物品的存储和卫生要求。第三十三条 仓储区内应分区、分类储物,有明显标志。储物存放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物料和成品应当分库(区)存放,有明显标志。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应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第三十四条 仓储区应有人负责物料、成品出入库登记、验收,并记录备查。第三十五条 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发放、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的规定。

卫生质量管理编辑第三十六条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和本规范的实施负责。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用于洗手的皮肤消毒剂除外)、化学(生物)指示物、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生产企业应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卫生质量管理。其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设立卫生管理员,负责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卫生质量管理。第三十七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消毒产品生产的各项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等。第三十八条 生产企业同一生产线生产相同工艺不同产品时,应制定生产设备和容器的操作规程、清洁消毒操作规程和清场操作规程。第三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包括物料采购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留样记录等内容。各项记录应完整溯源,不得随意涂改,妥善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3个月。第四十条 生产企业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与其生产能力、产品自检要求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根据产品特点和出厂检验项目的要求设置理化和/或微生物检验室。微生物检验室应符合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要求,并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门的仪器室内,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静电、震动等环境因素应能满足仪器的特殊要求。第四十一条 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有效成分含量检测需要使用气相色谱、液相色谱等仪器设备的,可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四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对产品卫生质量进行自检,不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并有检验报告。

人员要求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配备适应生产需要的具有业知识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知识的卫生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并经培训合格上岗。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检验相关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及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经培训合格上岗。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应经过相关知识的培训,合格上岗。第四十六条 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上岗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分装或质量检验。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业技术等知识的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培训计划应与企业当和预期的生产相适应。企业应保留所有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第四十八条 非洁净室(区)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洁净室(区)。第四十九条 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穿戴工作服,并不得有进食、吸烟等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活动。净化车间和卫生用品生产车间工作人员在操作应进行洗手消毒;在生产过程中应穿戴工作服、鞋和帽,不得穿戴工作服、鞋和帽等进入非生产场所,不得戴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等。净化车间的工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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