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者:河北速帮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3/14 8:45:03 阅读次数:2462次 进入该公司店铺
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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