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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山西省涉及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联系电话
一、办理涉水批件新办延续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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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延续、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涉水产品,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重新进行生产现场审核。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完成产品检验,并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之提出申请。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一)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被商标局批准为注册商标的,可以用已注册的商标变更产品中文名称;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因机构、行政区域调整等原因改变但实际生产地未改变的;
(三)国产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
(四)进口产品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或在华责任单位的。
已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产品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原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为本省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5日内进行生产现场审核;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为跨省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所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所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5日内进行生产现场审核。
原发证机关准予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在原卫生许可批件上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跨省增加生产企业或生产地的,应当抄送新增生产企业或生产地所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或提交材料的;
(二)生产现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产品型号、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延续、变更和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沿用原卫生许可批件号。延续的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为原批件有效期顺延4年,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限不变,批准日期分别为准予变更、补发日期。延续、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应当分别在批准日期后打印“延续”“变更”“补发”字样。
(一)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申请单位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卫生许可批件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限内,申请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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