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者:德航(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5/27 13:31:51 阅读次数:72次 进入该公司店铺
一、臭氧污染问题严重,VOCs是臭氧治理的关键
臭氧污染形成原因。近地面臭氧污染大部分是由人为排放的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经光化学反应转化而形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臭氧体物都是一次污染物,主要来源于交通工具的尾气排放、火力发电、化工等工业污染源排放及餐饮行业等排放。臭氧污染区域性特征显著,2020年,全国臭氧浓度为138微克/立方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臭氧浓度分别为180微克/立方米、161微克/立方米,均超过国家二标准。夏秋季节是臭氧污染发生的主要时间。
VOCs是臭氧治理工作的难点和关键。NOx属于常规污染物,主要源自化石燃料的燃烧,近年来我国NOx治理成效显著,截止目,NOx排放量较2011年下降约50%。VOCs主要来源于机动车、石化、化工、汽车制造、印刷、家具、电子等生产或使用油漆、涂料和溶剂的工业企业等。VOCs种类繁多,包含甲醛、苯、二甲苯、各种芳香烃等上百种有机物,VOCs排放源点多、分散,无组织排放占比大,治理基础薄弱,致使臭氧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VOCs同时也是PM2.5的重要体物。
二、VOCs防治的现状和短板
技术方面。一是VOCs末端治理技术良莠不齐,成效不一。VOCs涉及行业众多,不同的VOCs要根据其性质和工况条件,合理选择VOCs末端治理技术。VOCs末端治理技术包括吸附技术、焚烧技术、催化燃烧技术等10多种技术及组合技术。实际应用中,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可以提高VOCs治理效率。如对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沸石转轮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对高浓度废气,优先jin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但目VOCs治理域市场分散、集中度不高,缺少技术实力强的大型龙头企业,整体业性水平不够,在一些地区,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术应用甚至达80%以上,治污效果差。二是VOCs源头削减技术研发应用缓慢。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是VOCs产生源,因应用成本、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诸多因素,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应用投入不足,企业源头削减替代积性不够,进度迟缓。以家具制造企业为例,典型家具制造企业的生产工艺涉及底漆喷涂、面漆喷涂等工序,底漆喷涂过程若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水性溶剂会渗入木结构深层,导致木料表面含水量较大,底漆干燥时间变长、产品质量下降;若底漆工序采用UV 固化涂料,则需配置相应的UV 光固化生产设备,成本相应增加;面漆喷涂过程若使用水性涂料等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易造成产品表面光泽变差、硬度下降,影响产品的销售。
政策方面。一是管理基础薄弱。我国VOCs控制起步晚,管理基础薄弱,目国内还没有出台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包装印刷、家具、电子等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放清单,VOCs排放基础数据统计体系、VOCs管控监测体系不完整,造成底数不清,无法做到分类管控、精zhun施策、科学治理。二是标准体系不完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指出,要加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的VOCs综合治理,但国家层面仅发布了石化、部分化工(如农药、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和油品储运销行业标准,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及部分化工行业尚未出台行业标准。缺少行业标准的企业,大部分地区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非甲烷总烃gao允许排放浓度为120mg/m3的要求,限值相对宽松,无法满足当环境治理工作的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但该标准属于综合性标准,管控适用的范围大,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无法充分反映行业实际特点,势必影响VOCs的有效监管。三是经济政策有待完善。约束政策有待完善,VOCs产品消费税征收范围小,我国仅将电池、涂料两种VOCs排放量大的产品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VOCs含量低于420g/L(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油墨、胶凝剂等其他高VOCs排放的产品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畴。激励政策亟待加强,如企业对于苯系物等控制要求较高的重点污染源的监测设备投入较高,设备价格需要50万元~100万元。而国内排放VOCs的企业里中小型企业占很大比重,如果仪器设备价格过高,企业配套VOCs监测设备的经济压力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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