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工作协同。各财政部门应当推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指导监督,增进协同配合,促进形成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合力。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 ,强化第三方机构行业自律,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行业公信力。
三加强信用管理。各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各委托方应当按要求记录第三方机构履职情况,协助财政部门强化信用管理。第三方机构应实行受托工作成果责任制,确保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有人负责、有源可溯。
(一)完善管理制度。各有关中央部门、各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本部门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范,明确采购流程、工作程序、付费标准、档案管理、业绩考评、保密管理等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规范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第三方机构等相关主体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行为。
(二)强化工作协同。各财政部门应当推动预算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指导监督,增进协同配合,促进形成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合力。发挥有关行业协会作 ,强化第三方机构行业自律,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行业公信力。
(三)加强信用管理。各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各委托方应当按要求记录第三方机构履职情况,协助财政部门强化信用管理。第三方机构应实行受托工作成果责任制,确保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有人负责、有源可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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