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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倍、1.2倍、1.31倍——气泡水CO₂不达标通报案例背后的工艺问题与检测方案

提供者:济南西奥机电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9/21 14:09:55  阅读次数:188次  进入该公司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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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气泡水凭借“无糖”“清爽”的标签快速崛起,成为饮料市场增长较快的品类之一。然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抽检通报中,气泡水及各类碳酸饮料因二氧化碳气容量不达标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案例并不少见。实测值低至1.0倍、1.2倍、1.31倍——与GB/T 10792-2008规定的≥1.5倍相差明显。这些通报案例背后,暴露的是从碳酸化工艺到灌装密封、从生产端到流通端的多个质量管控薄弱环节。本文梳理近期市场监管通报中的典型案例,分析气泡水CO₂气容量不达标的常见成因,并给出检测技术层面的应对建议。

一、抽检通报中的典型案例:实测值与标准要求的差距

根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开发布的核查处置通告,多批次气泡水及碳酸饮料因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不合格被通报:

案例一:河北海洋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多批次产品。2025年,该企业生产的葡萄苏打水味饮料经检验,二氧化碳气容量(20℃)项目实测值仅为1.0,远低于GB/T 10792-2008要求的≥1.5倍。同一企业生产的[老汽]果味型碳酸饮料(苹果味、甜橙味)及荔枝苏打味饮料,实测值均为1.2。企业排查后认为,不合格原因主要为生产故障与模具检修期间,约6700个瓶盖出现注塑参数不当、厚度不均的问题,存在漏气风险,造成含气量不足。

案例二:崇阳县果气芬苏打气泡水。湖北崇阳碧畅食品饮料厂生产的“果气芬苏打气泡水(荔枝味)”在抽检中,二氧化碳气容量(20℃)项目不符合GB/T 10792-200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标签标注的产品标准号即为GB/T 10792(低糖型),属于按碳酸饮料标准生产的气泡水产品。

案例三:赵县仙桃味气泡水。赵县贾永强超市销售的“仙桃味气泡水(汽水)”,经抽检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不符合GB/T 10792-2008要求。该产品同样属于按碳酸饮料标准生产的气泡水,因不符合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而被处罚。

案例四:山东大窖珍荔荔枝味汽水。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7期通告中,大窖(海南)饮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大窖珍荔荔枝味汽水”(500mL/瓶),二氧化碳气容量(20℃)检验结果为1.31倍,标准值应≥1.5倍,被判定为不合格。

案例五:焦作香瓜味汽水——责任归属争议。河南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瓜味汽水”,二氧化碳气容量(20℃)不合格。但监管部门排查后认为,不合格原因系销售方存储不当、运输途中防护措施不足导致二氧化碳泄露,最终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这一案例提示,CO₂气容量不达标可能并非生产端单一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见,气泡水及碳酸饮料CO₂气容量不合格的实测值多集中在1.0倍至1.31倍区间,与1.5倍的合格线存在明显差距。而不同案例中,不合格原因指向了瓶盖密封缺陷、碳酸化压力不足、灌装工艺失控以及储运环节CO₂泄露等不同环节。

二、标准依据:气泡水归属碳酸饮料,同一合格线

气泡水在消费者认知中常被视为独立品类,但在标准框架下,其归类十分明确。

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将碳酸饮料定义为“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气的饮料”。标准将碳酸饮料分为果汁型、果味型、可乐型和其他型四类,苏打水、气泡水等属于“其他型碳酸饮料”。凡是制作过程中额外加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无论标签上标注的是“气泡水”“苏打气泡水”还是“汽水”,均纳入碳酸饮料的检测范畴。

标准表1明确:果汁型、果味型、可乐型及其他型的二氧化碳气容量(20℃)均为≥1.5倍。这意味着,气泡水与可乐、橙汁汽水适用完全相同的CO₂气容量合格线。一旦实测值低于1.5倍,即判定为不合格,面临产品下架、行政处罚等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市面上还存在“无气苏打水”——仅添加碳酸氢钠而不额外充入二氧化碳。这类产品不属于GB/T 10792的管辖范围,其检测对象需在检验前通过标签与配料表加以确认。

三、不达标的常见成因:从工艺到流通的四个环节

结合抽检通报中企业排查的原因以及碳酸饮料生产的技术规律,气泡水及碳酸饮料CO₂气容量不达标通常涉及以下环节:

,碳酸化环节压力不足。这是生产端最常见的原因。碳酸化罐或混合机的压力通常需达到0.4–0.6 MPa(视产品而定)。若压力低于设定值,CO₂无法充分溶解于饮料中,灌装后的成品气容量自然偏低。部分案例中,混合机CO₂调压阀的机械故障(如压簧损坏)也会直接导致碳酸化压力不足。

第二,灌装温度控制不当。CO₂在液体中的溶解度随温度升高而降低。若灌装时饮料温度偏高,即使碳酸化压力正常,CO₂的溶解量也会打折扣。灌装温度通常需控制在4–8℃范围内,温度波动会直接影响成品气容量的一致性。

第三,包装密封性缺陷。河北海洋食品的案例中,企业排查原因指向瓶盖注塑参数不当导致的漏气风险。瓶盖密封圈不完整、瓶口尺寸偏差、封盖扭矩不足或过大,都可能造成CO₂在储存过程中缓慢泄露。这类问题的隐蔽性在于,出厂时的气容量可能合格,但在流通环节的某个时间点后跌破合格线。

第四,储运条件失控。焦作案例中,监管部门将不合格原因归为销售方存储不当、运输防护不足。高温环境会加速CO₂从饮料中逸出,剧烈振动可能加剧瓶盖松动。CO₂气容量不合格有时并非生产端的“原罪”,而是全链条温控与防护缺失的后果。这一案例也提示,企业在与客户沟通时需明确告知产品的储存温度与环境要求。

四、检测层面的应对:标准化与数据可追溯

面对CO₂气容量不达标的潜在风险,生产企业需要建立从原料到成品的检测能力。GB/T 10792-2008规定的减压器法为常规检验法,其操作流程包括:刺穿瓶盖、排气、往复剧烈振摇约40秒、压力稳定后读取兆帕数、测量液体温度、查碳酸气吸收系数表得出容积倍数。

手工减压器法在操作中面临几个影响数据一致性的因素:振摇力度与频率的个体差异、40秒时间的精确控制、排气时机的经验判断,以及压力与温度读数的时间同步性。这些因素在批量检测中可能造成数据波动,使企业对工艺状态的判断产生偏差。

全自动检测设备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技术路径。以济南西奥机电CLRT-01全自动二氧化碳气容量测定仪为例,仪器依据GB/T 10792-2008减压器法设计,采用PLC控制与精密伺服电机驱动,自动完成刺穿、排气、往复振摇(振摇时间可设定)、压力与温度测量全流程。仪器配备高精度压力传感器(分辨率0.01kPa)与温度传感器,测试结束后直接输出二氧化碳气容量容积倍数结果,无需人工查表。测试数据自动保存,可追溯每一批次的检测条件与结果。

对于气泡水生产企业而言,这类设备的价值不仅在于提升单次检测的重复性,更在于为工艺排查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线。当碳酸化压力、灌装温度或封盖参数发生波动时,标准化的检测数据能够帮助企业快速判断问题环节,避免因检测误差而误导工艺调整方向。

济南西奥机电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包装材料测试、药品测试及质构分析等材料测试仪器的研发与制造,产品应用于食品、饮料、制药、质检机构等行业。在标准检测设备之外,公司可根据客户的特殊样品与测试需求提供非标测试方案与自动化改造服务。

五、启示与建议

对生产企业而言,气泡水与碳酸饮料适用同一CO₂气容量合格线,不应因产品定位或标签措辞而降低管控标准。建议将CO₂气容量纳入出厂检验的常规项目,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并保留检测数据以备追溯。

对质量管理部门而言,CO₂气容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横跨生产与流通两个链条。在排查中需同时关注碳酸化系统压力、灌装温度、瓶盖密封性以及产品在流通环节的温控条件,避免将问题简单归因于单一环节。

对检测环节而言,减压器法的标准化操作是获得可比数据的前提。全自动检测设备在减少人为误差、提升数据可追溯性方面具有明确的技术价值,可作为企业质量控制体系中的常规检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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