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者:北京恒泰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1/7 9:58:58 阅读次数:1084次 进入该公司店铺
化学危险品场所是指生产、储运、销售、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所涉及到与安全卫生有关的地方。本节重点介绍在化学品中数量最大,事故最常见的可燃气体(蒸气)场所和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场所)条件。其他例如放射物质等多种危险危害场所,不在讨论之列。
一、可燃气体(蒸气)爆炸危险场所划分
在环境中,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的场所为危险场所。根据爆炸性混合气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危险场所划分为三级区域,也即三个危险等级:
(1)0级区域(简称0区):持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混合气的场所,称为0区危险场所。
(2)Ⅰ级区域(简称Ⅰ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混合气的场所,称为Ⅰ区危险场所。
(3)Ⅱ级区域(简称Ⅱ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可能出现爆炸性混合气的场所,称为Ⅱ区危险场所。
在Ⅰ级或Ⅱ级危险场所,如果合理设置可燃气监测报警仪,可燃气体(蒸气)在空气中的含量接近其爆炸极限的20%和50%时,能可靠的发出两级报警信号,这个场所的危险等级可以降低一个级别。这在国标GBJ58-83中有明确说明。
二、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分级(见GB12331-90)
有毒化学品重点讨论对人体的危害,只有人员在现场才能发生。这种危害分急性中毒和慢性伤害两种情况,急性中毒是突发事件,大量有毒化学品侵入人体,其危害程度只与化学品危害程度有关。对人体的慢性伤害与三个因素有关:即化学品的危害程度级别,人员在现场作业时间和有毒化学品在空气中的含量。这三个因素分别用D、L、B来表示,作为计算有毒化学品作业分级指数C的三个指标。
即:D—有毒化学品危害程度级别权数;
L—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数;
B—有毒化学品空气中浓度标倍数。
1、分级三个指标的确定
①有毒化学品危害程度级别权数D
有毒化学品危害程度级别(见GB5044表2) | D |
Ⅰ(极度危害) | 8 |
Ⅱ(高度危害) | 4 |
Ⅲ(中度危害) | 2 |
Ⅳ(轻度危害) | 1 |
②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数L
有毒作业劳动时间(H) | L |
≤2 | 1 |
2~5 | 2 |
>5 | 3 |
③有毒化学品空气浓度标倍数B
以工作场所实际测定的在空气中的浓度和最高允许浓度做依据计算B值。
B=MC/MS-1
式中:MC—测定的有毒化学品浓度值(mg/m3)
MS—该有毒化学品在TJ36表4中最高允许浓度(mg/m3)
2、分级指数C的计算
C=D·L·B
有毒化学品作业分级表
指数范围 | 级别 |
C≤0 | 0级(安全作业) |
0<C≤6 | 一级(轻度危害作业) |
6<C≤24 | 二级(中度危害作业) |
24<C≤96 | 三级(高度危害作业) |
96<C | 四级(极度危害作业) |
由此表可确定作业场所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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