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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酸饮料标签上的“2.5倍气泡”还能不能标?

发布时间:2026/8/11 10:33:10关注度:370

2025年,食品标签领域迎来了近十年来最密集的法规更新。2025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步发布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0号)。三项新规均将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留给企业2年的过渡期。

对于碳酸饮料生产企业而言,这一轮标签新规对CO₂含量的标注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哪些变、哪些不变?本文将从产品标准、营养标签、宣传用语三个维度进行系统解读。

一、不变的核心:CO₂气容量的理化指标与GB/T 10792的标签要求

“1.5倍”的合格判定红线没有变。

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作为碳酸饮料的产品标准,其核心理化指标——二氧化碳气容量(20℃)应≥1.5倍——未被新规修改或替代。碳酸饮料生产企业仍需确保产品的CO₂气容量达到≥1.5倍的要求。

在产品标签方面,GB/T 10792-2008第8章“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规定: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应标明产品类型。果汁型碳酸饮料还应标明果汁含量。

这意味着:

  • 产品类型必须标注:应在标签上明确标示“碳酸饮料(汽水)”或具体的产品类型(果汁型、果味型、可乐型、其他型)。

  • 果汁含量需标注:果汁型碳酸饮料(果汁含量≥2.5%)应在标签上标明果汁含量。

  • CO₂气容量本身无需在标签上单独标注数字——除非企业主动宣传“2.5倍气泡”等指标。

二、营养标签的新增要求:糖含量的强制标示

GB 28050-2025最显著的变化之一,是将强制标示内容从旧版的“1+4”(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扩展为“7+1”: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均需标注含量+NRV%),并新增一条强制提示语。

“糖”的强制标示对碳酸饮料企业的影响尤为直接。碳酸饮料通常含糖量较高,新规实施后,糖含量将作为强制标示项目出现在营养成分表中。虽然这一要求并非专门针对CO₂,但企业需注意:营养成分表中的“糖”含量不能与CO₂气容量混淆——“糖”是营养指标,CO₂气容量是理化指标,两者分属不同的检测体系和标准。

此外,新规明确了糖醇的能量系数:赤藓糖醇按0kJ/g折算,其他糖醇按10kJ/g折算。对于使用赤藓糖醇等代糖的“0糖”气泡水产品,这一规定将使能量标示更加。

三、“2.5倍气泡”还能不能标?新规对宣传用语的影响

碳酸饮料行业中,“X倍气泡”是一种常见的宣传话术。2021年,某品牌因宣传“2.5倍气泡”引发争议。上海市消保委调查指出,绝大多数消费者并不理解“容积倍数”这一专业术语的真实含义——将其理解为“气泡很足”的生活化描述,而实际上国家标准规定的二氧化碳气容量合格线仅为1.5倍。

2025版标签新规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更明确的规范:

GB 7718-2025第3.4条规定:食品标签“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等欺骗性语言,不得利用字号大小、色差、版面设计误导消费者”。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进一步明确: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GB 7718-2025第3.5条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关于“X倍气泡”标注的合规要点:

如果企业在标签或广告中宣传“X倍气泡”,实际上是在对CO₂气容量这一理化指标进行宣称。根据GB 7718-2025第3.4条的真实准确性原则,该宣称必须有真实的数据支撑。如果产品的CO₂气容量实测值低于宣称的倍数,将构成虚假宣传。同时,由于“容积倍数”是专业术语,普通消费者难以准确理解,企业有责任确保宣传用语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关于“0糖”“0卡”等营养声称,GB 28050-2025对营养声称规则进行了升级,含量声称需满足明确的阈值条件。企业如需使用“低糖”“无糖”等声称,必须确保产品符合新规的定量要求。

四、监管实践中的标签合规风险

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来看,CO₂气容量不合格不仅涉及产品质量问题,还直接触发了标签合规处罚。

典型案例一:亚洲汽水被罚9.3万元

2025年,广州市亚洲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委托生产的亚洲荔枝汽水、亚洲沙士汽水被抽检出二氧化碳气容量不合格,被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罚款9.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830.22元。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典型案例二:大窖鲜橙味汽水

2024年,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大窖鲜橙味汽水”二氧化碳气容量实测值1.15倍,低于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规定(≥1.5倍),判定涉案产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处罚依据同样是《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典型案例三:盐汽水标签不合规案

安徽香口飘飘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二氧化碳气容量不合格、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盐汽水被查处。

这些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的合规逻辑:CO₂气容量不合格,不仅是产品质量问题,还同时构成“标签内容与产品不符”的违法行为。一旦产品被抽检出CO₂气容量不达标,即使标签上并未直接标注CO₂含量数值,但只要标签上标示了执行标准(GB/T 10792-2008),而产品实测值达不到该标准的要求,即可被认定为“标签内容与产品不符”。

五、碳酸饮料企业的合规应对建议

面对2025版标签新规及2027年3月16日的实施节点,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应从以下方面做好合规准备:

1. 检查产品类型标注的规范性

确保标签上正确标示了产品类型(如“碳酸饮料(汽水)”“果汁型碳酸饮料”等)。果汁型碳酸饮料还需标注果汁含量。

2. 更新营养成分表

按照GB 28050-2025的要求,营养成分表需新增“饱和脂肪(酸)”和“糖”的强制标示。糖含量的检测与标注需符合新规的定义和计算要求。

3. 审慎使用“X倍气泡”等宣传用语

如需在标签或广告中宣传CO₂气容量的具体数值,应确保该数值有真实、可靠的检测数据支撑,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建议参考GB 7718-2025第3.4条的真实准确性原则进行逐项审核。

4. 建立健全的出厂检验与标签一致性管理体系

建立从CO₂气容量检测到标签审核的全链条管控体系,确保产品的实际质量指标与标签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保持一致。定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标签合规性审核。

5. 关注过渡期安排

三项新规均于2027年3月16日实施,目前仍有约2年的过渡期。企业应充分利用这段时间完成标签更新、员工培训和供应链沟通。

六、结语

2025版碳酸饮料标签新规,并没有改变CO₂气容量“≥1.5倍”的合格判定红线,也没有强制要求在标签上单独标注CO₂含量数值。但新规通过GB 7718-2025的真实准确性原则、GB 28050-2025的“糖”强制标示要求,以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标签规范管理,构建了更加严格的标签合规体系。碳酸饮料生产企业需要关注的是:产品标签上标示的执行标准与实际产品质量是否一致、营养标签是否满足新规要求、宣传用语是否有真实数据支撑——这些都是2027年3月16日之后,监管的重点核查方向。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讨论,基于公开资料整理而成,如有疑问或发现错误,欢迎与我们沟通指正。

原创作者:济南西奥机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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