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环境空气臭氧检测仪配校准装置,先明确要校准什么对象。发生型臭氧传递标准可用于现场分析仪的质量控制;若要校准另一台分析型传递标准,则要采用符合相应要求的上级分析型传递标准。
两类装置的区别,在于是否实时测量所发生的臭氧浓度,以及能承担哪些量值传递任务。发生器能按设定供气,还需核对其输出浓度怎样取得、经过什么校准,才能判断是否适合本次用途。
【先看被校准的是现场分析仪,还是另一台标准】
采购清单只写“臭氧校准仪”,容易把不同任务放在同一项中。一种是为监测站内的分析仪提供质控用气,另一种是给其他校准设备传递浓度标准值。任务不同,需要比较的装置也不同。
河南政府采购平台公开的太康县一份监测站运维文件,将臭氧传递标准与现场工作用发生器分开说明。文件还要求分别记录发生器的设置值和对应标准值。公开采购文件,印刷第30—31页
这里的“传递标准”,可理解为把上级标准确定的浓度量值传给下一级设备的仪器。它要有相应的量值溯源依据,不能只凭产品名称、出气口或屏幕上的浓度数字确认。
询价时,可直接列明被校准设备的名称、类型和现有用途。尤其要区分“现场臭氧分析仪”与“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避免供方按不同对象各报一套方案,采购人员却只比较总价。
【发生型能做现场质控,但不实时测量浓度】
发生型臭氧传递标准通过控制发生器来产生臭氧,本身不含臭氧紫外光度计。它不能实时测定所发生的浓度,因此,屏幕显示的发生设置与独立测得的浓度,应分清含义。
HJ 1319—2023将发生型的用途限定为现场臭氧分析仪的质量控制,不适用于校准分析型传递标准。该规范第10章还要求,发生型使用经过校准的实际输出浓度开展现场质控。HJ 1319—2023,第3.4节及第10章
因此,已有发生装置时,可以先核对各输出浓度点的校准结果,以及结果对应的流量等使用条件。仅能输入一个目标浓度,或看到被测仪器有响应,都不足以确认该装置已具备传递标准的用途。
如果本次只为现场分析仪做质控,符合用途要求且有有效校准依据的发生型可以进入比较范围。是否需要换成分析型,应看任务是否增加了实时浓度测量或对其他传递标准的校准要求。
【分析型有测量功能,发生器仍要单独问清】
分析型臭氧传递标准含有紫外光度计,能实时测量发生器产生的臭氧浓度。它可承担对两类传递标准和现场分析仪的校准,但具体使用还受级别、性能及校准状态等要求约束。
部分分析型自带臭氧发生器,可根据测得的浓度反馈调节发生过程;另一些不带发生器。采购时应将“测量”和“发生”分别列项,确认本次报价是否已经包括所需气源与配套装置。


例如,已有发生型工作装置,现在需要为其输出浓度取得上级校准依据,重点应核对分析型标准及配套校准安排。此时再买一台同类发生器,仍没有回答“谁来测定并传递浓度标准值”。
直接测环境空气也要另作判断。规范明确,不带发生器的分析型传递标准主要用于校准现场发生型传递标准,不能用于测定环境空气。采购这类装置时,应将校准用途与常规监测用途区分。HJ 1319—2023,第3.3节、第4.3.1节
【已有设备先核对分工,再确定新增采购】
比较方案时,建议供方说明三个具体问题:哪台设备负责产生臭氧,标准浓度由什么测量或校准结果确定,用来校准哪台设备。把设备名称写进回答,比单列“发生、检测、校准一体化”更容易核对。
还可请供方提供相应输出记录的样例,标明设置值、实测值和采用的标准值。不同数值可能同时出现,应能看出各自由哪台设备产生、怎样用于本次校准,避免把设置栏直接当成实测结果。
已有设备的型号、类型、发生功能和校准安排,也应一并提供。有时需要补的是上级校准安排,有时需要增加测量装置;只有明确缺项,才能比较保留现有设备、补充配套或更换装置的方案。
这项资料核对能帮助确定采购范围,实际校准仍须按适用规范和操作要求实施。这里讨论的是环境空气监测的臭氧量值传递,工业高浓度、溶解臭氧或人员报途应另按各自方法选择设备。
发出询价前,先写明被校准对象、拟采用的方法和已有设备。要求供方随报价附上设备分工与配套范围,分别说明发生、浓度测量及上级校准由谁承担,作为比较不同方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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