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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章

幼儿园用房消防设施要求-解决问题

点击次数:454 发布时间:2022/12/21 8:52:07

幼儿园用房消防设施要求-解决问题

点击次数:32 发布时间:2022/3/23 15:03:41


一、基本概念: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4条要求:“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有地方标准约定的地区,应以地方标准为准)

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托儿所是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幼儿园是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使用场所。

二、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其设置场所的建筑及楼层要求:

1、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耐火等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层;采用三耐火等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耐火等的建筑时,应为单层;(5.4.4)

2、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防火门、窗。且应符合下列规定:(5.4.4)

(1)设置在一、二耐火等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耐火等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耐火等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层;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层或二层(当为四耐火等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层)。(11.0.4)

三、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设置场所的疏散门、安全出口要求: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独立于其他场所,不应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而仅供本场所人员疏散用。(5.4.4)

2、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5.4.4)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设置在裙房内的这类场所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设置。

3、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5.5.8)

4、除托儿所、幼儿园外的儿童活动场所,当设置在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层,且整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²,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以设置 1 个安全出口。(5.5.8)

5、除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 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可以设置 1 个安全出口。(5.5.8)


6、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以下情况的房间疏散门可以设置一个:(5.5.15)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²的托儿所、幼儿园,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2)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m²的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3)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活动场所(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建筑面积小于 50m²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²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7、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疏散距离要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17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参照5.5.17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

四、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其设置场所的吊顶要求:

设置在三耐火等建筑内时,其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限不应低于0.25h。(设置在一二耐火等建筑内时,其吊顶应满足对应的耐火等要求)(5.1.8)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居住及活动场所,其建筑内部装修要求:

1、当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1.1的规定。


2、当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2.1的规定。

六、儿童活动场所以及托儿所、幼儿园,消防设施要求。

原创作者:河南合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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