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联系人:王芳

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技术文章

采样量的规定

点击次数:254 发布时间:2014/7/17 9:33:32
商家名片
王*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阿仪网看到的,谢谢!
  • 电话: 02*******730
  • 手机: 13******237
  • 微信:
  • 交换名片后展示联系方式 → →

原则上采样量应尽可能客观反映样品的污染状况并满足检测的需要,同时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

在保证抽样和监测质量的前提下,各监测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采样量进行调整。

散装样品:根据不同食品的种类和状态及相应检验方法中规定的检验单位,用无菌采样器现场采集 5 倍或以上检验单位的样品,放入无菌采样容器内,采样总量应满足微生物指标检验的要求。

定型包装样品:同一批号(或生产日期)的食品为 1 份抽检样品,每份样品的取样量应不少于 500 g(mL) 。

采样应遵循无菌操作程序。采样工具和容器应无菌、干燥、防漏,形状及大小适宜。每取完一份样品,应更换新的取样用具,或将用过的取样用具迅速消毒后,再取另一份样品,以免交叉污染。

样品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对散装成堆样品可分上、中、下抽取,每层从中间及四周五点随机抽样;包装样品根据生产日期或批号进行随机抽样

原创作者:上海锐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相关产品

  • 友情链接
  • 热词推荐
在线咨询5分钟应答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