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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德恶意诋毁飞龙医疗外星舱

点击次数:2804 发布时间:2015/7/8 14:31:56
飞龙医疗:打响专利保卫战

          ——用事实和证据回应那些恶意竞争行为

虽然创办刚刚10年,郑州飞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飞龙医疗)已是荣誉等身:自2011年以来,连续三年被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评为“中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100强”、被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南省科学院等部门联合授予“河南省科技推广先进单位”、多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双高认证、“郑州大学研究生培训基地”、“三A级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

近一时期,该公司却不断遭遇烦心事:2014年 10月23-26日,第72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博览会2014CMEF重庆秋季医疗器械展会在重庆召开。应邀参展的飞龙公司遭到一家生产同类产品企业北京瑞德埃克森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瑞德)的层层阻挠。2015年5月15-18日,第73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春季)博览会在上海召开。参展的飞龙公司再次遭到这家企业的阻挠,先是向主办方投诉飞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之后又利用主办方工作失误,在手机微信及搜狐网、中国医疗器械网、天通苑曝光台、天通苑社区网、新浪博客等网络媒体发布失实文章,恶意诋毁作为主要竞争对手的郑州飞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两项专利权的由来

事情的前因还需从5年前的两项专利授权说起。

2010年6月29日,张新民、刘治华联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提出两项名称同为“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专利申请,一项为发明专利;一项为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申请人之一的张新民先生,是飞龙公司董事长、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南省医疗器械商会副会长、河南省豫商文交会副会长、河南省临床微生物学会副主委、河南省优秀专家、河南省劳动模范。另一申请人刘治华是郑州大学教授。该成果是二人历经两年艰苦努力不断探索研究的结果。

 2011年3月9日,经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授予飞龙医疗专利申请人专利权,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证书载明,实用新型名称: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专利号:ZL2010 2 0241353.8。

同年7月25日,北京瑞德专利权人周某某就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用以否决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此,飞龙医疗专利权人沉着应对,按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聘请专利代理人参与了口头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做出《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指出:“(1)关于新颖性,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与附件1(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存在以下其区别技术特征:①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限定了上下床体之间设有水平伸缩连接、上床体内部设有腰部支撑气囊、床体背面设角度调节装置,而上述特征在附件1(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在文字和附件图中都完全没有公开;②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中还限定了控制柜设双导向导轨,而附件1(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中记载的是移动支点套接在滑杆上,与本专利的结构也不完全相同;③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还限定了牵引过程中牵引力的大小依据正弦曲线进行变化的情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与附件1(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即附件1(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所规定的与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因此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对于附件1(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创造性,由于附件1(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不能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使用,而附件2(北京瑞德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153384.8实用新型专利)的真实性与公开时间尚不能认可,因此,关于请求人(北京瑞德专利权人周某某)提出的本专利权利(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号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合议组认为并无证据能予以证明,因此不予支持。”

“关于专利法第2条第3款,合议组认为: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一种非手术脊柱减压治疗设备,其主题名称即是一种产品,其中也明确记载了该产品的各个组成部件以及相关各部件之间的相互关系,而权利要求1(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功能性限定‘牵引过程中牵引力的大小依据正玄曲线或对数曲线进行变化’,可以被视为限定了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牵引力伺服控制系统、牵引带和双导向导轨之间的相互配合的构造方式,其同样属于对产品构造的限定,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类似地,权利要求6(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0 2 0241353.8实用新型专利)中的功能性限定‘支撑调节杆能水平行移动中项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支撑调节杆能水平移动’,同样也可视为限定了所有能实现上述功能的支撑调节杆与床体之间相互配合的构造方式,也属于对产品构造的限定,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维持ZL2010 2 0241353.8号(即飞龙医疗专利权人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本案以北京瑞德专利权人的败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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