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外资厂房验厂安全检测鉴定收费标准
我公司是经质量监督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取得建设厅工程检测资质认定,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开展建筑安全、建筑质量、厂房承载力鉴定、建筑性鉴定、建筑节能、室内空气质量、主体结构、钢结构工程等业务的综合性。我公司以“科学、准确、公正、高效”为质量方针,质量管理体系、检验工作符合《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及进行检测。公司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优质的检验服务、为社会、企业、客户提供客观、准确的检验检测及咨询服务。公司拥有一支既能承担工程结构检测与鉴定业务,又能为社会提供各种房屋结构安全方面疑问的咨询顾问团队。公司现有人员二十多人,有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实验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检测人员等。各主要检测人员均持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培训的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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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的几何尺寸达到标准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
一、设计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厂房;
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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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设计钢结构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工艺对厂房有殊要求的厂房或按本标准设计在经济上会产生显著不合理的厂房,可不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规定;
②采用新、新结构和新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
第1.0.3条 在一个建设场地内,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
第1.0.4条 在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厂房的体形应力求简单,避免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
第1.0.5条 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时,应使用途相同的构配件具有大限度的互换性。
第1.0.6条 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3M。
注:M为基本模数符号,1M等于100mm。
第2.0.2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1/2M或1M进级。
第2.0.3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
第2.0.4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竖向定位,可采用相应的设计标高线作为定位线。
第2.0.5条 本标准所称构件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均为标志尺寸。限定标志尺寸的面应为该构件的定位平面。
第2.0.6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单层厂房,宜采用柱子下部为刚接和柱顶与屋架或屋面梁为铰接的排架结构方案。
第2.0.7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多层厂房,梁与柱的连接处,宜采用横向为刚接和纵向为铰接或刚接的框架结构方案。
第2.0.8条 单层厂房的屋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檩结构方案。当施工条件或构件选型上有明显优越性时,可采用有檩结构方案。
第2.0.9条 多层厂房的屋盖和楼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次梁结构方案。
第2.0.10条 屋架或屋面梁的荷载参数可采用2.0、2.5、3.0、3.5、4.0、4.5、5.0、5.5、和6.0kN/㎡。
注:上述荷载参数中不包括屋架或屋面梁的自重、支撑重量、天窗重量及悬挂吊车荷载。
第2.0.11条 厂房建筑结构上的风荷载宜采用基本风压值0.35、0.50和0.70kN/㎡。
第2.0.12条 厂房屋面坡度宜采用1∶5、1∶10、1∶50和1∶100。
第三章 单层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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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跨度、柱距和高度
第3.1.1条 厂房的跨度在18m和18m以下时,应采用扩大模数30M数列;在18m以上时,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
第3.1.2条 厂房的柱距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
第3.1.3条 有吊车和无吊车的厂房(包括有悬挂吊车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
有吊车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b)。
注:①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在7.2m以上时,宜采用7.8、8.4、9.0和9.6m等数值;
②预制钢筋混凝土柱自室内地面至柱底的高度宜为模数化尺寸。
第3.1.4条 厂房山墙处抗风柱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图3.1.1)。
第3.2.1条 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伸缩缝及防震缝处的柱和端部柱以外,柱的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二、横向伸缩缝、防震缝处柱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柱的线均应自定位轴线向两侧各移600mm,两条横向定位轴线间所需缝的宽度(ae)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图3.2.1a);
三、山墙为非承重墙时,墙内缘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且端部柱的线应自横向定位轴线向内移600mm(图3.2.1b);
四、山墙为砌体承重时,墙内缘与横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应按砌体的块材类别分别为半块或半块的倍数或墙厚的一半(图3.2.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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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条 墙、边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边柱外缘和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2a);
二、在有桥式吊车的厂房中,由于吊车起重量、柱距或构造要求等原因,边柱外缘和纵向定位轴线间可加设联系尺寸(ac),联系尺寸应为300mm或其整数倍数,但围护结构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或其整数倍数(图3.2.2b);
三、带有承重壁柱的外墙,宜采用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或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相距半块或半块的倍数(图3.2.2c、d);
承重外墙的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半块的倍数,或使墙的线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第3.2.3条 中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等高厂房的中柱,宜设置单柱和一条纵向定位轴线,柱的线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3-1a);
二、等高厂房的中柱,由于相邻跨内的桥式吊车起重量、厂房柱距或构造要求需设插入距时,中柱可采用单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ai)应符合3M,柱线宜与插入距线相重合(图3.2.3-1b);
三、高低跨处采用单柱时,高跨上柱外缘与封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3-2a);
当上柱外缘与纵向定位轴线不能重合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与联系尺寸相同(图3.2.3-2b),或等于墙体厚度(t)(图3.2.3-2c),或等于封墙厚度加联系尺寸(图3.2.3-2d);
四、当高低跨处采用双柱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设插入距,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规定和边柱相同(图3.2.3-3)。
注:围护结构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及其整数倍数。
第3.2.4条 柱的竖向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顶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合;
二、柱底面应与柱底标高相重合(参见图3.1.3)。
第3.2.5条 吊车梁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车梁的纵向线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750mm(图3.2.5);
二、吊车梁的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吊车梁的两端底面应与柱子牛腿面标高相重合。
注:当构造需要或吊车起重量大于50t时,吊车梁纵向线至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采用10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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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屋面板端头底面宜与屋架或屋面梁的上缘顶部支承面相重合。
(3)上层住户厨厕、阳台内的水不应渗下至您家相应的天花(别要检查天花灯座、竖管口周围);检测内容:倾斜、沉降、裂缝、地基基础、砌体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各参数的检测一般为现场检测。钢结构构件检测中,钢材抗拉强度试验法检测钢材试件抗拉强度,钢材弯曲强度试验方法检测钢材试件弯曲变形能力。2、墙面、楼板面、天花等不出现明显的裂缝;(4)屋面下的天花和墙角、墙面(尤其是窗周围)不应有雨水渗入的痕迹(在大雨过后两天内来检查为宜)。(1)地漏出墙管处不应有水渗出至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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