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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四排放标准的城市

点击次数:1401 发布时间:2013/6/25 9: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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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Ⅳ标准:全称为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它等效于欧洲的“欧Ⅳ标准”。相比于“国Ⅲ标准”,“国Ⅳ标准”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控制更趋严格,需要在满足“国Ⅲ标准”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30%~50%的污染物才能达标。

环保部日前下发公告称,自2013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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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柴油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这意味着将柴油发动机车辆的环保标准提升到国四标准的日

期,再次延后。对于延期的原因,环保部称:“鉴于目前满足国四标准需求的车用柴油供应仍不到位,严

重制约国四标准实施进度。为保证标准实施效果,根据车用燃料供应实际,决定分车型、分区域实施国四

标准。”

自2013年7月1日首批实施国四排放标准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湛江、清远、河源)、福建(泉州)、江苏(南京)、浙江(全省)、海南(全省)、安徽(蚌埠)、四川(成都、雅安)、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庆阳)、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湖北(武汉)等城市率先入围。

原创作者:湖北江南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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