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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学处理剂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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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2.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3.消毒剂
次氯酸钠、化氯、高锰酸钾、化氢。
二、办理化学处理剂申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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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建于地势干燥、水源充足的区域,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蚊蝇等昆虫大量孳生的场所。
2.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措施。
3.单独设置原料库(区)、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区)、检验室(或委托)。
4.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生活区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做到人物分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
5.有与产品类别、工艺要求、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并有充足空间;生产场所地面、墙壁、屋顶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生产场所通道畅通、通风良好、采光照明良好。
6.所用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应卫生无毒,表面光洁,易于清洗。
7.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原则上不与非涉水产品共用。
8.生产场所应通风良好,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剧毒气体、窒息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报警通风及消防设施。
9.在贮存、使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应设置事故冲淋、洗眼设施
8.动力、供暖、给排水系统、厕所等辅助建筑和设施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并保持适当的防护距离。
9.企业建立健全的检验制度,有经业培训的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条件。暂无条件的可委托具有出具公正检验报告资格的单位检验。
10.申报产品按有效的标准开展生产,标准含有卫生指标;生产工艺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三、化学处理剂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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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主体: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办理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 二层综合受理区综合受理窗口
3.申请材料
样品应当与检验样品同时采样、同一批号。样品照片标签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纸张规格为A4大小;照片需彩色打印,加盖公章后PDF格式扫描上传、清晰可辨。应提供近一年内对产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规格,在现场随机抽取采集足量的同一批号样品,填写《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和《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真实性与合规性书》(见示例),检验报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性状、规格、批号、数量、生产企业和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评价依据、检验结果、检验结论等。纸张规格为A4大小;产品检验报告扫描原件上传,产品检验样品采样单、省涉水产品检验真实性与合规性书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PDF格式连续文档扫描上传、清晰可辨。产品生产材料包括:(一)产品材料及配方;(二)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三)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四)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属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该材料卫生安全性文件;(五)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还应当提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复印件;(六)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七)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八)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九)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符合《关于印发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附件1“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加盖公章后PDF格式连续文档扫描上传、清晰可辨。
原创作者:河北速帮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