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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涉水批件省卫健委办理@推荐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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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涉水批件流程
1.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材料及配方
3.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
4.企业标准
5.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或商标受理文件复印件
6.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8.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9.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10.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
11.产品检验报告
12.产品彩色照片
二、现场审核流程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2.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3.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4.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5.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6.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7.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8.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运输和卫生安全。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9.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设置地漏。
10.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例如排水管材、非供饮用水处理、工程使用的净水、防腐、防渗等材料)共用。
三、涉水产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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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2.防护材料:环氧树脂涂料、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丙烯酸树脂涂料、聚氨酯涂料。
3.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4.化学处理剂: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5.水质处理器:活性炭净水器、粗滤净水器、微滤净水器、超滤净水器、软化水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水器、电渗析水质处理器、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等。
四、河北省办理涉水批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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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省政务服务大厅1号楼 二层综合受理区综合受理窗口
事项名称:国产产品新办
法定办结事项:20工作日
法律依据: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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