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河北省天津市涉水批件办理 联系电话13315101947
1.办理涉水批件目录
1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2防护材料
3水处理材料
4化学处理剂:絮凝剂,阻垢剂,消毒剂(次氯酸钠,化氯,高猛酸钾,化氢)
5水质处理器
2.办理涉水批件提供材料
(一)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河北省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意见;
(三)企业标准;
(四)经认定的涉水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采样单);
(五)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六)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如果你想申请进口涉水产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材料及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
(五)产品标签(铭牌);
(六)产品说明书样稿;
(七)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指卫生许可批件或者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八)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产品样品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如果是申请涉水产品新产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该产品研发的背景、过程、原理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2.应用现状;
3.相关的试验数据。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企业(质量)标准;
(六)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
(七)的文献资料;
(八)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器械应提供产品结构图和作用原理;
(九)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完整的产品样品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3.涉水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的标注要求:
(一)水质处理器。
主要成分或部件应当标注所使用滤水材料或部件的名称、数量、寿命。
1.滤料和膜组件的使用寿命单位应当用“年”或“月”表示:紫外线灯管寿命用“h”或“小时”表示。
2.净水流量单位应当用“L/min”或“m/h”表示。
额定总净水量(软水机等标注再生周期)单位应当用“L”或“㎡”表示。
3.工作(进水)压力应当标注范围,单位用“MPa”表示。
4.进出水水质要求应当按照水质处理器适用范围和处理功能要求编写。
5.A系列产品应当描述各产品外观差异,B系列应当描述各产品水处理部件差异及技术参数。
(二)饮用水消毒设备。
1.有效成分产生量即每小时有效消毒成分产生的量,单位应当用“g/h”、“kg/h”或“m/h”表示。
2.浓度单位应当用“mg/L”或“%”表示。
3.投加量单位应当用“g/m”或“mg/L”表示。
4.处理水量单位应当用“kg/h”或“m/h”表示。
5.原料转化率单位应当用“%”表示。
6.紫外灯管使用寿命单位应当用“h”或“小时”表示。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
1.主要成分或部件应当标注蓄水箱、内胆、管材等部件的材质。
2.设备功率单位应当用“kw”表示。
3.供水量单位应当用“m/h”表示。
4.供水设备应当标注扬程。
(四)水处理材料。
1.规格应当标注滤料粒径,单位应当用“目”或“mm”表示:滤芯孔径,单位应当用“μm”表示。
2.过滤材料应当标注颜色、粒径。
3.吸附材料应当标注颜色、表观密度、粒径、比表面积和主要4.吸附性能指标(活性炭应当标明碘吸附值、其他吸附材料应当标明吸附容量等)。
5.滤芯和膜组件应当标注过滤精度(如孔径、脱盐率、留率、吸附性能指标等)和规格尺寸(如有效膜面积、直径和长度)。
6.离子交换树脂应当标注颜色、型号、粒度、交换容量(mmol/)净水效果应当客观表述经过处理后的效果。
(五)化学处理剂。
主要成分应当标注有效成分化学名称及其含量。
1.安全投加量应当以每吨水中可容许投加的重量或体积表示;或以每升水中含有效成分含量表示。
2.残雷量或聚合物单体残留量应当以每升水中残留的单体量表示,单轻房用“mg/L”或“μg/L”。
3.有效期单位应当用“年”或“月”表示。
(六)防护材料。
主要成分应该标注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
表干时间、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注明固化时间)单位应当用“小时”表示。
(七)管材、管件。
管材、管件的规格应当用公称外径、内径、公称壁厚表示,单位应当用“mm”表示。
涉水批件—注意事项
1.涉水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适用范围。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按照产品的实际情况标注适用水质卫生要求。
2.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明确、详细标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操作方法。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标注水处理材料的清洗、维护、更换方法和时限等内容。
3.注意事项或警示用语应当在醒目处标注产品储存条件、使用防护措施等,必要时在醒目处应当有安全警示说明。
来源:河北速帮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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